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孝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登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石首市田某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殷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丽
书记员:李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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