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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李某某与姚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出庭参加诉讼,调解、和解,提交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055748876J。
主要负责人:张玉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288号(6)。组织机构代码:70713090-9。
主要负责人:邹大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系死者李清平的大姐),曾用名李凤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系死者李清平的二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七一,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2(系死者龚小峰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琼(系死者龚小峰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1(系死者龚小峰的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法定代理人:龚某2,系龚某1的祖父。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关山村一队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和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学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艳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质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85496565T。
法定代表人:董华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姚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某2、王惠琼、龚某1、殷某某、李某某、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魏和元、孙学峰、胡艳峰、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殷某某、李某某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殷某某、李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23266.8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三、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负担”。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殷某某、李某某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柳 萍 审判员  喻富林

书记员:王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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