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
卫占英(北京嘉铭律师事务所)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殷某某,男,1977年7月23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蓼花镇幸福村殷家岭6号附1号。
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卫占英,北京市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3.00元,减半收取,5056.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3.00元,减半收取,5056.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凤朝
审判员:林彦
审判员:徐桂莲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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