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水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卢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何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友,广水市长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信阳市天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与信高分校路口。
法定代表人:冯发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殷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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