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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张家山宋村44号。
委托代理人倪明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湖北省红安县八里镇八里湾社区推荐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向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向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叶波(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等),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某某与上诉人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仁友、李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倪明弟,上诉人向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旭及委托代理人叶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殷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鑫 审判员 姚仁友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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