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殷某某、马某某、纪某某诉刘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殷某某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李莹(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纪某某
刘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李清

原告殷某某。
原告马某某。
原告纪某某。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李莹,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田冬生。
委托代理人:李清。
原告殷某某、马某某、纪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刘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吕占波、人民陪审员王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马某某、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莹,被告刘某、大地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三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张赛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232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三原告的损失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殷某某、纪某某放弃对方事故车辆无责任赔偿部分100元。原告殷某某车损261503元-100元=261403元,纪某某车损4520元,(4520元-100)=4420元,由大地财险在较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原告殷某某所占比例为261403÷(261403元+4420元)=99%,纪某某占1%。大地财险在较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殷某某车损2000×99%=1980元。承担纪某某车损20元。原告殷某某剩余部分261403元-1980元=259423元,纪某某剩余部分4420-20元=4400元,鉴定费300元,马某某鉴定费16000元,按责任由被告刘某承担。因事故车辆在大地财险投保商业险1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陪,刘某承担部分由大地财险在商业险中承担10万元。殷某某所占比例为259423元÷(259423元+4400元+300元+16000元)=93%,纪某某站比例为2%,马某某占比例为5%。大地财险在商业险中承担,殷某某的损失为100000×93%=93000元,纪某某的损失为100000元×2%=2000元,马某某的损失为100000元×5%=5000元。原告殷某某剩余部分261403元-1980元-93000元=166423元,纪某某剩余部分4720元-2000元-20元=2700元,马某某剩余部分16000-5000元=11000元,按责任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殷某某车辆损失9498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纪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202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马某某鉴定费5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殷某某车辆损失166423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给付原告纪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2700元。
六、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给付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48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5430元,被告刘某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三原告的损失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殷某某、纪某某放弃对方事故车辆无责任赔偿部分100元。原告殷某某车损261503元-100元=261403元,纪某某车损4520元,(4520元-100)=4420元,由大地财险在较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原告殷某某所占比例为261403÷(261403元+4420元)=99%,纪某某占1%。大地财险在较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殷某某车损2000×99%=1980元。承担纪某某车损20元。原告殷某某剩余部分261403元-1980元=259423元,纪某某剩余部分4420-20元=4400元,鉴定费300元,马某某鉴定费16000元,按责任由被告刘某承担。因事故车辆在大地财险投保商业险1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陪,刘某承担部分由大地财险在商业险中承担10万元。殷某某所占比例为259423元÷(259423元+4400元+300元+16000元)=93%,纪某某站比例为2%,马某某占比例为5%。大地财险在商业险中承担,殷某某的损失为100000×93%=93000元,纪某某的损失为100000元×2%=2000元,马某某的损失为100000元×5%=5000元。原告殷某某剩余部分261403元-1980元-93000元=166423元,纪某某剩余部分4720元-2000元-20元=2700元,马某某剩余部分16000-5000元=11000元,按责任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殷某某车辆损失9498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纪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202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马某某鉴定费5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殷某某车辆损失166423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给付原告纪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2700元。
六、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给付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鉴定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48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5430元,被告刘某承担50元。

审判长:张晓辉
审判员:吕占波
审判员:王津

书记员:白丽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