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周,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殷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CAMASTRAFABIODOMENICO,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两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某某、陆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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