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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陆某某与上海殷某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周,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殷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CAMASTRAFABIODOMENICO,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东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两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原告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某某、陆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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