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进财,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江,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红,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第三人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段志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进财与被告鲁江、李某红、第三人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进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段进财负担。
审判员 孟雁同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张克松
书记员:王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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