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乡汤家寨村人,现住。
申请人: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韩家庄村人,现住。
申请人:李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大陆村镇大陆村二村人,现住。
上述三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华,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璇,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前仙乡后仙村人,现住。
被申请人: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丁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人段某某、贾某某、李玉与被申请人高某某、牛某某、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某某、贾某某、李玉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牛某某、丁海的银行存款4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段某某、贾某某、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牛某某、丁海银行存款4150000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牛某某、丁海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段某某、贾某某、李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平 审 判 员 沈朝儒 人民陪审员 周炳军
书记员:李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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