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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张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被告张贺某母亲。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被告张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贺某给付毛巾货款27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张贺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毛巾生意,被告于2016年2月2日欠下原告毛巾货款27920元,并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张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英承认段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段某某毛巾货款2792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由被告张贺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立新

书记员: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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