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段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廖俊,保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被告支公司自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原告同意,对被告主体进行了变更。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被告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2019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0时许,贾阔驾驶原告冀A×××××号车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苑街与正港线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季占法驾驶冀A×××××重型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贾阔负全部责任,季占法无责任。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1000元。
冀A×××××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各一份,车损保险金额2464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衡公司)对冀A×××××号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214582元,原告支付公估费6437元。
支公司辩称,原告应对事故发生时,车辆及人员的证件合法有效性、证驾相符性承担举证责任。在上述证件及行为均不存在违法违规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事故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诉讼费不予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段某某,被保险机动车冀A×××××,保险期间2017年8月8日0时起至2018年8月7日24时止,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26.64万元。
2018年4月30日0时0分,贾阔驾驶原告冀A×××××号车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苑街与正港线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正港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季占法驾驶冀A×××××重型货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季占法无责任。原告支付施救费人民币1000元。
诉前,深泽县交警大队委托盛衡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公估,结论是:损失金额人民币214582元。原告支付公估费6437元。原告修车支付修理费人民币114582元。
审理期间被告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正公司)进行公估,结论是;损失金额人民币16904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修车发票、维修清单、司机驾驶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被告签订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数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在保险期间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认定为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对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予以赔偿。
诉前深泽县交警大队委托盛衡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公估,被告提出异议,被告对鉴定程序不知情,因此对该公估报告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支付的公估费自行承担。
本院委托得正公司做出公估结论,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169040元,原、被告当庭表示均没有异议应予认定。原告支付施救费用1000元有发票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段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69040元、施救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4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彩棉

书记员: 李昭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