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2019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0时许,贾阔驾驶原告所有的冀A×××××号小型客车与季占法驾驶冀A×××××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贾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季占法无责任。冀A×××××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一份、车辆损失险一份(保险金额2464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1000元,支付公估费6437元,原告车辆损失21458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主体不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案被告对其主体资格亦提出异议,应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彩棉
书记员: 李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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