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段某某与钱会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某
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
钱会娟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会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昌黎县。
上诉人段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钱会娟对杨李坟地块0.8亩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从村原始台账可以证实。上诉人段某某在朱砂子分得0.2亩土地,该事实亦从台账中有记载。现上诉人段某某主张双方曾换土地之事,虽提供了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但从证实的内容看,其不知道当时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钱会娟如何互换的土地,虽主张自己耕种的朱砂子土地0.81亩,但无法确定该土地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换后的土地。关于杨李坟土地,2009年4月被上诉人钱会娟与他人兑换了一部分,且价款给付给被上诉人钱会娟的丈夫段吉茂而非上诉人段某某,故上诉人段某某主张互换土地证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钱会娟对杨李坟地块0.8亩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从村原始台账可以证实。上诉人段某某在朱砂子分得0.2亩土地,该事实亦从台账中有记载。现上诉人段某某主张双方曾换土地之事,虽提供了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但从证实的内容看,其不知道当时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钱会娟如何互换的土地,虽主张自己耕种的朱砂子土地0.81亩,但无法确定该土地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换后的土地。关于杨李坟土地,2009年4月被上诉人钱会娟与他人兑换了一部分,且价款给付给被上诉人钱会娟的丈夫段吉茂而非上诉人段某某,故上诉人段某某主张互换土地证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秋丽
审判员:贾晟途
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刘东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