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迎
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高利勇
王某某
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某迎。
委托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利勇。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姜跃利。
委托代理人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段某迎与被告高利勇、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迎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迎承担。
审判长:卜云东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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