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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某
席永明(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王玉青(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刘某
刘香菊
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香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审判员:张翠芹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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