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席永明(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王玉青(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刘某
刘香菊
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香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印根
审判员:张翠芹
审判员:杨建立
书记员:李惠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