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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秋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秋某。
委托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熊某某。


原告段秋某与被告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秋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段秋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段秋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秋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锐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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