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明,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胡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常亮,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丁志平,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杨振兴,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赵广明、胡某某、常亮、丁志平、杨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杨振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撤回对杨振兴的起诉。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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