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柯国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汪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79号陈家湾A栋。
法定代表人:曹衍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柯国顺、汪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情事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5.86元减半收取3872.93元由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745.86元减半收取3872.93元由上诉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春花
审判员:柯君
审判员:刘岳鹏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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