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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唐某某等与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保定市徐水区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虎,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某某、唐某某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段某某、唐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段某某、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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