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心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现住英山县莲花小区A区联合一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
法定代表人:段卫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桥,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与被告舒心愿、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2017年09月20日,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4269元,由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汪 峰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金初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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