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原告段某与被告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王立新,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受雇于被告周某某,为其提供劳务,被告应当为其支付相应报酬,根据被告出具的工资证明,其共拖欠原告工资34960元,其应当支付。被告称老板周涛进认可拖欠32000元,给付其1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与周涛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故该工资款应当被告周某某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段某工资34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受雇于被告周某某,为其提供劳务,被告应当为其支付相应报酬,根据被告出具的工资证明,其共拖欠原告工资34960元,其应当支付。被告称老板周涛进认可拖欠32000元,给付其1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与周涛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故该工资款应当被告周某某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段某工资34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陈文通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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