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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临漳县临漳镇新世纪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段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朝,河北临漳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漳县临漳镇新世纪学校,住所地:临漳县临漳镇。
法定代表人:李临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芬,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临漳县临漳镇新世纪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525元。

审判员 王军委

书记员: 李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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