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402民初1163号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晓翠,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14号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庄其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45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固原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固原营业区为原告等15人投保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险种为团体一年30000.00元、民航班机意伤200000.00元、汽车意外伤害40000.00元、可调行标残疾30000.00元、附加意外医疗5000.00元、列车轮船意伤100000.00元、附加现金补贴一份。2017年6月10日21时30分,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号小客车沿原州区六盘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民小区门口左转弯时,与原告骑两轮电动自行车沿六盘山路由南向北直行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卫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固原市人民医院治疗24天。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原告发生汽车意外造成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残疾赔偿金应为54306.00元。原告治疗支付医疗费11957.71元。原告多次要求理赔,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附加现金补贴险金额140.00元。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现不存在名称为”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保险公司,故原告段某某起诉的对象不存在,应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汉龙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金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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