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爱国
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
褚某某
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
原告段爱国。
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
被告天津市万邦迅捷物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水源路1号方盛商务楼206室。
负责人:卢小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承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盐田支公司。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南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作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爱国与被告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褚某某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判如下:
对被告被告褚某某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文辉
审判员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邢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判如下:
对被告被告褚某某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判如下:
对被告被告褚某某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文辉
审判员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邢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判如下:
对被告被告褚某某驾驶的津A×××××、津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
审判长:张文辉
审判员:李天颖
审判员:邢龙
书记员:刘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