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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刘某某、刘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颖,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某、刘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2018年6月22日,原告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书记员:郭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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