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清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合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清平诉被告湖北合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清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段清平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世军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书记员: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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