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淑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邯郸市魏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冯俊奇,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雪驰路79号邯郸县武装部住宅楼东院3号院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吴兴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淑悦与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淑悦代理人冯俊奇、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刘跃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和家大院购买权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被告收到原告现金人民币250000元。本协议书第5条约定:如客户提前放弃行使购房权,并自愿按以下第A种方式延期收回购房权费用,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由甲方(被告)对乙方(原告)进行补偿:A)、如延期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则补偿额按年利率28%计算,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后,则一次性获得前6个月的补偿额。自本协议书签订至今,已经超过了6个月期限,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50000元及利息250000*14%=35000元,被告合计应当给付原告285000元,然而被告拒不履行本协议书的约定,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款项250000元及利息35000元,合计人民币28500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
2、和家大院购买权补偿协议书1份,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段淑悦2014年5月19日签订,证明签订后六个月内,原告可选择购房或不购房,若原告不购房,则被告应按协议履行。现自支付之日即2014年5月19日起六个月后原告不想购房,被告至今已延期支付10个月零20天,被告应依照协议履行年利率28%的一半即14%支付给原告欠款;
3、收据1份,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5月19日出具,证明原告交纳购房权款250000元。
被告辩称:协议书和购房权欠款250000元均属实,被告现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原告,且约定的利息过高不应支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了《和家大院购买权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收到原告现金人民币250000元。本协议书第5条约定:如客户提前放弃行使购房权,并自愿按以下第A种方式延期收回购房权费用,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由甲方(被告)对乙方(原告)进行补偿:A)、如延期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则补偿额按年利率28%计算,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后,则一次性获得前6个月的补偿额。自2014年5月19日起六个月后原告提出不购房,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50000元及利息35000元,合计人民币285000元。被告对协议书和购房欠款250000元均予认可,但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家大院购买权补偿协议书、身份证、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和家大院购买权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予以认可,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依约定履行。被告以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原告为由不予支付原告的辩称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段淑悦250000元,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范围内被告亦应予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段淑悦2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段淑悦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苗冬梅
人民陪审员 魏艳君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书记员: 张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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