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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张某某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琴,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桥西区孤石村孤石公园。法定代表人:李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法定代表人:梁永旺,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伟,张某某市明德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段某某与张某某市昭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孤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书记员:凡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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