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县水务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宋伯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农民,系段诗雯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农民,系段诗雯之母。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京山县坪坝镇坪坝新街。
负责人:张阳,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元,退还京山县水务局。
审 判 长 苏华 审 判 员 李伟 代理审判员 李瑞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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