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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永志诉潘新彬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永志
桑彦彬(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
潘新彬
潘庆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永志。
委托代理人桑彦彬,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新彬,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庆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志诉被告潘新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永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永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段永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永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段永志负担。

审判长:张一榜
审判员:王华增
审判员:赵保国

书记员:沈庆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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