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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