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平乡县。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平乡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某可与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段某可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某可负担。
审判员 李建锋
书记员:杨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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