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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诉某、阳新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
段传柏(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阳新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陈晓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叶某
周亚槟
尹某

原告段某,男。
委托代理人段传柏,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男。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晓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企业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亚槟,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某、阳新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长:吴风雷
审判员:柯志红
审判员:柯愈生

书记员:董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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