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
段传柏(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
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阳新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陈晓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叶某
周亚槟
尹某
原告段某,男。
委托代理人段传柏,阳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男。
委托代理人成传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晓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企业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亚槟,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某、阳新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长:吴风雷
审判员:柯志红
审判员:柯愈生
书记员:董青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