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喜顺
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
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杨俊峰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马海斌(宾)
原告段喜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太平小街13号,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海斌(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乐善街建设东路18号,农民,住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喜顺与被告杨俊峰、第三人马海斌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喜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喜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喜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交纳507元,由原告段喜顺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喜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喜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交纳507元,由原告段喜顺负担。
审判长:苏旗
审判员:杨晓
审判员:张策
书记员:刘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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