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段兴武。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段某诉被告涞源县北石佛乡张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 峰 审判员 韩志刚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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