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
简绍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章某甲
章某乙
何某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罗某
原告段某,居民。系受害人章国强之妻。
原告章某甲,职工。系受害人章国强之子。
原告章某乙,医生。系受害人章国强之子。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简绍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退休职工。
被告罗某,退休职工。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诉讼、调解。
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与被告何某、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吴冬波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为1463元,由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为1463元,由原告段某、章某甲、章某乙负担。
审判长:张军
书记员:吴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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