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段某、史某等与王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系段某女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系王某1妻子。
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市邯山区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某、史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史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原告史某,被告王某1、王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斌、李晓利,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某、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xx所留遗产(丛台区东风街xx号x栋x单元x号和复兴区建设大街x号院x号房产及抚恤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段某与王x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取得丛台区东风街xx号x栋x单元x号房改房一套,于1995年取得建设大街x号院x号房改房一套。2013年6月21日王xx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当月23日处理完王xx丧事后,王xx的婚生子女王某1、王某2要求继承两套房改房产以及抚恤金。因上述两套房改房是原告段某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原告段某与王xx再婚时,继子女原告史某尚未成年与王xx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依照继承法同样有权继承王xx的遗产。被告王某1、王某2要求继承两套房改房产以及抚恤金的要求,不能完全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为明确遗产以及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份额,两原告诉至法院。
段某、史某举证如下:
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王庄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系母女关系。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段某与王xx于××××年××月××日结婚。3、建安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王xx的死亡时间是2013年6月21日。4、邯郸市社保局证明一份,证明王xx去世后发放抚恤金34780元、丧葬费4141.42元。5、建设大街x号院x号、东风街xx号x号买卖契约、房产档案各一份,证明段某与王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两套,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使用了双方工龄等条件。6、史某毕业证书一份,证明其1998年7月毕业,在此之前一直为学生,经济上靠家庭供给。7、照片三张和证人宋某、王某3、程某当庭证言,证明王xx与史某存在继父女关系和抚养四年的事实。
王某1、王某2辩称,1、王某2已将继承遗产份额全部赠予王某1,故该案两被告的继承份额属于王某1。2、王xx的遗产东风路房产有二分之一属于继承部分,建设大街4-1-2号房产属于王xx与前妻姜xx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王xx的遗产。3、抚恤金的事两被告不清楚。4、王xx从去世、骨灰存放到迁入墓地,所有费用由王某1出资,应当从继承财产中扣除。5、王xx与段某婚前贷款7万元,也应当从继承的遗产中扣除。6、原告史某与王xx没有继父女的关系。7、东风路房产自王xx去世后,段某将该房租赁给他人,租金4年,共31200元,遗产部分15600元,应当从继承的财产中扣除。8、段某在丧葬期间拿走礼金9000元,并且听本人说已经取走了抚恤金。

本院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x号院x号和邯郸市丛台区东风路北段xx号的诉争房产为王xx与段某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据此,王xx去世后,上述诉争房产的一半份额由原告段某继承,剩余一半为王xx所留遗产。因王xx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继承,剩余一半房产由其配偶段某,子女王某1、王某2,继子女史某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份额为1/4。
对于抚恤金及丧葬费,依据劳动部颁布的《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上述原、被告均有权主张权利,本案应予均分,每人应继承份额为9730.3元。
被告王某1、王某2辩称复兴区建设大街x号院x号房产为其生母姜xx与其父王xx于1991年6月14日购买,属于王xx的婚前财产。因《冀冶建(1991)公司第11号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集资建设的住宅,产权仍归公司所有,维修和管理与其他住房相同”,据此,因其取得的并非所有权,而是居住权,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两被告还主张,王xx自去世、骨灰存放、到迁入墓地,所有费用及王xx与段某婚前贷款7万元,应当从继承的遗产中扣除,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两被告辩称的原告史某与王xx没有继父女关系,因王xx与段某再婚时原告史某尚未成年,婚后跟随段某与王xx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其应有继承的权利;对于两被告主张的丧葬、迁坟、购买墓地等支出的费用约62699元,应从遗产中扣除,因该费用发生时均为王xx去世后,其要求作为王xx生前债务从遗产中扣除,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两被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收益,应当从继承的财产中扣除,因两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人未出庭,且无法查证,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两被告主张的段某在丧葬期间拿走礼金9000元,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对于被告王某2书写的“赠与协议”,因该协议赠与和继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就诉争房屋依法分割后,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处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丛台区东风路房产一套,原告段某继承份额的八分之五,原告史某继承份额的八分之一;被告王某1、王某2各继承份额的八分之一。
位于复兴区建设大街房产一套,原告段某继承份额的八分之五,史某继承份额的八分之一;被告王某1、王某2各继承份额的八分之一。
三、抚恤金、丧葬费原告段某、史某,被告王某1、王某2各继承9730.3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段某负担3625元,史某负担725元;被告王某1、王某2各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扈朝杰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

书记员:薄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