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
原告:史某(原告段某女儿)。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哥哥)。
原告段某、史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继承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段某、史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即3950元,由原告段某、史某负担。
审 判 长 扈朝杰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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