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段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博野县。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刘栩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