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博野县。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刘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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