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瑶,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1423098,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新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路35-43(单号)一、二层。
负责人:卢彬彬,经理。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新意、汤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焱明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人民陪审员 : 周 琼
书记员::何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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