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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系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工业园区兴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祥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贵,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长安居委会板桥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孟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庆,系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贵、被告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劳务报酬121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3日被告明某公司与被告中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明某公司承揽中瑞公司发包的该公司天然气调和厂项目土建一阶段工程。工程开工后明某公司雇用原告所有并操作的压路机用于现场施工,当原告工作完成后明某公司项目经理朱新明确认原告应得报酬为12100元,朱还承诺该公司于2015年8月底付清该款,但该公司未按承诺期限付款。后得知,明某公司未向原告按时付款系因中瑞公司拖欠明某公司工程款所致。现原告认为,原告受明某公司雇佣为该公司承揽的建设工程提供劳务,其在工作完成后理应得到相应报酬,故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其至今未付的本息;又由于中瑞公司拖欠明某公司工程款,导致明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原告报酬,故中瑞公司应就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一、被告明某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本息;二、被告中瑞公司应否对被告明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明某公司承揽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压路机操作员的身份在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性劳务,且工作量已得到明某公司确认,故明某公司有向原告依约按时支付报酬本金的义务。但同时还应看到,除提供压路机操作这一技术性劳务外,原告还自带压路机用于现场施工,因此,原告向明某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原告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与自身掌握的操作技术及其付出的劳动力等因素共同作用完成的,各种因素不可或缺,这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也即原告与明某公司系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从立案时的劳务合同纠纷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另,由于双方未就付款日期作出过书面约定,且事后亦未达成补充协议,故明某公司应依法在原告向其交付工作成果时向原告支付经其审核确认的定额报酬,也即自2015年9月1日起原告产生逾期利息损失,据此,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原告与明某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当事人仅为承揽人原告与定作人明某公司两方,中瑞公司并非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其仅作为明某公司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可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如未向已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只能向该合同的另一方定作人主张权利,而无权突破该合同直接向另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中瑞公司主张权利,也即中瑞公司是否拖欠明某公司工程款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中瑞公司对明某公司的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段某某支付报酬121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该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智博 代理审判员  孟庆达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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