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颂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诚,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上海颂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上海颂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颂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颂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颂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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