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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邵和谐(原名邵火皆)于1998年2月11日与梁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邵和谐于2007年5月去世,故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应作为遗产由邵和谐的继承人继承,因合同产生的债务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应由邵和谐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在仅有邵和谐的妻子段某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没有依法通知邵和谐的父母、子女参加诉讼,属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寿林
审判员 陈苾铃
审判员 程丽君

书记员: 吴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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