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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某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
赵长江(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段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施佰芝,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段某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段某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段某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孙仕富
审判员:于效国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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