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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段某某、段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段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段某某
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某某(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农民。
被告段某某,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明)与被告段某某、段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段某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段某某(明)负担。

审判长:郭景彦

书记员: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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