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强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男,在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段强盛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邵霞、人民陪审员许国强及人民陪审员吴建明组成合议庭后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强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段强盛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国强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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