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艳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辛长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华诉被告张某某、辛长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段建华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辛长在的起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建华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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