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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时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女,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轩,男,南乐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郑英广,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军红,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
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辉,男,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县。
负责人:刘胜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男,河北律己律彼事务所律师。

段某某与时某某、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张某某、郑英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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