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
饶继斌(湖北黄某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
黄某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纪丽(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张博亮(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原告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饶继斌,黄某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湖滨大道5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丽、张博亮,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黄某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09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09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克标
审判员:柯友广
审判员:肖春平
书记员:叶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