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家辉,男,201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法定代理人:段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址同上,系段家辉父亲。法定代理人:杜某,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址同上,系段家辉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英山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4208800676。地址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卫中,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家辉诉被告英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2018年12月1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家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家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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